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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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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正能量 发表于 2023-10-24 00:00:00 浏览:  7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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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93号
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东湖高新,A股证券代码:600133;
杨涛,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段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12月7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对其联营企业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贷款按照其46.4%
的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9.95亿元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已分别经
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湖北鸿盛股东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建)按照
38.6%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2021年12月,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联投)以
划转形式完成湖北工建43.17%的股权受让。2022年7月,湖北联投
1将其持有湖北工建43.17%的股权注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
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联发投),并于2022年7月12日完成工商变更。自此,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对湖北鸿盛的担保被动成为关联担保。公司迟至2023年7月13日才披露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收购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湖北路桥为湖北鸿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23亿元。上述议案于2023年8月2日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关联方收购湖北工建控股权而形成关联担保后,公司未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6.3.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涛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前期担保已履行相应程序并披露,本次关联担保是关联方收购湖北工建控股权后被动形成的,且公司作出相应整改,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于2023年7月11日、8月2日完成对上述
事项的审议,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涛、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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