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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荣科科技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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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荣科科技的监管函

wingkuses 发表于 2023-10-25 00:00:00 浏览:  5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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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绣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7号
李绣: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以及荣科科技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
《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荣科科技存在以下违规担保行为。
1、2020年12月22日,荣科科技时任董事崔万田与陈
晔、丁志伟签署《投资合作协议》,荣科科技及荣科科技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
为上述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5000.00万元。
2、2021年6月21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1062.97万元债务提供连
1带责任担保。
3、2021年7月21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
订《协议书》,约定荣科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152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2021年10月19日,国科实业拟受让成都志诚艺邦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艺邦”)全部股权,出让方要求国科实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在盘锦银
行兴建支行的23000.00万元贷款展期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荣科科技未对前述4笔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荣科科技前述担保责任均已解除。我所已于2023年10月20日就上述担保事项向荣科科技及其他当事人发出《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你作为荣科科技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前述公司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0月25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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