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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银团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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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银团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公告

本尼迪克特 发表于 2023-10-26 00:00:00 浏览:  3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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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3证券简称:云南能投公告编号:2023-150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银团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21年8月19日、9月7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定期会议、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通泉风电场项目申请银团贷款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通泉风电场项目申请银团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详见2021年8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2年5月17日,马龙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北支行
作为牵头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作为代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明城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作为贷款人签署了《银团贷款合同》(编号:马龙通泉风电场银团合同字2022年第001号)。
《关于全资子公司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详见2022年5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通泉风电场项目已于2023年1月实现全容量并网,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马龙公司与银团成员行于2023年10月23日签署了《银团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马龙通泉风电场银团合同字2022年第001号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编号:马龙通泉风电场银团合同2022年第001号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补充通泉风电场电费收费权质押,履行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
二、《银团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质人: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质权人(担保代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
质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北支行
质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一)应收账款:指出质人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依法享有的应收账款,即曲靖市通泉风电场电费收费权为项目银团贷款提供质押的担保。
(二)出质标的(质物)本合同项下出质标的为第一条所指应收账款。
本合同项下质押效力除及于出质标的本身外,还应及于出质标的的从物、从权利、孳息及其代位物(即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出质人确认:质权人对出质标的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质权人均有权先要求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出质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消偿主债权,或经银团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或存入担保代理行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银团权利的,银团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质押担保范围
借款人向银团的借款金额和期限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各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各质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银团贷款部分结清的(包括部分参加行贷款、任一分组贷款已全部结清),银团贷款项下担保资产包总量不变,其担保范围仍为借款人银团贷款项下全部债务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2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
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在借款人全部消偿本合同项下各分组贷款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所有相关费用(如有)之前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担保均保持持续有效。
(四)质权的实现
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借款人/出质人违反主合同/本合同的规
定构成违约的,或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银团权利,出质人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或出质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的,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质权人可以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经银团授权,担保代理行有权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担保代理行将收费账户中相当于主合同项下到期借款本息数额的资金按贷款余额比例划交各质权人。如果收费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各质权人的到期贷款本息,担保代理行有权自行将此后收费账户中的新增资金按贷款余额比例直接划交各质权人,直至主合同项下到期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
担保代理行有权以转让、拍卖、变卖、托管等方式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并以所得价款按贷款余额比例在各质权人之间受偿。所得价款超出本合同担保债权的数额,归出质人所有。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质权人(担保代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
质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北支行
质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出质人与各质权人已于2022年5月1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马龙通泉风电场银团合同字
2022年第001的《银团贷款合同》,并于2023年10月23日签订该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
《银团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按照《银团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约定,出质人同意以其如下所述的应收账款向各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该应收账款为:出质人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依法享有的应收账款,即曲靖市通泉风电场电费收费权为项目的银团贷款提供质押的担保。
出质人与各质权人一致同意:由担保代理行在本协议生效后向登记机构办理《银团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出质人应根据担保代理行的要求无条件提供必要的协助。
3本协议生效后,如因任何原因导致登记失效,担保代理行有权依据本协议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无需另行签订协议;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要求,需签署新的登记协议或其他必备文件时,出质人应无条件配合签署。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登记内容由担保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和《银团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主债权金额及各成员行金额、登记期限。各质权人按照贷款占比享有质权。
各方同意,登记需要展期的(次数不限),担保代理行有权自行办理展期登记手续。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各方另行签署相关登记期限展期协议或其他文件的,出质人应予以配合。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马龙公司本次签署《银团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符合公司的融资计划安排,符合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1.《银团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马龙通泉风电场银团合同字2022年第001号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编号:马龙通泉风电场银团合同2022年第001号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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