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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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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3-10-26 00:00:00 浏览:  6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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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006号关于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西路1888号天瑞大厦;
刘召贵,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应刚,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照兵,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23年4月27日,天瑞仪器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天瑞仪器控股子公司雅安天瑞水务有限公司、安岳天瑞水务有限公司因2021年未及时取得 PPP项目经政府审定的财务决算报告,天瑞仪器出于谨慎考虑未在 2021 年确认 PPP 项目建造收入。2022 年,天瑞仪器采用追溯法对在2021年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商运的PPP项目调
整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调增2021年年度营业收入5.84亿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60.95%,同时调整与该等建设服务收入确认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科目。
2023年6月27日,天瑞仪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天瑞仪器基于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
2021年前三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及2022年前
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分别调增2021年前三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
入3.19亿元、4878万元、4878万元、1.76亿元,占更正前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12%、24.83%、13.07%、33.28%,同时调整相关资产、负债及损益科目。
天瑞仪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天瑞仪器董事长刘召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
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2条的规定,对天瑞仪器
—2—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瑞仪器总经理应刚、时任财务总监吴照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第5.1.2条的规定,
对天瑞仪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召贵、总经理应
刚、时任财务总监吴照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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