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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化工: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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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化工: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办法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3-10-27 00:00:00 浏览:  4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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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江南化工”)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各级子公
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租赁应
收款、委托贷款、债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类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待售资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使用权资产、合同资产、预付账款等。
资产减值准备分为信用减值损失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两类。
1信用减值损失具体内容:应收票据坏账损失、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应收款项融资坏账损失、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债权投资减值损失、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长期应收款坏账损失等。
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内容:存货跌价损失、长期股权投资
减值损失、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损失、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商誉减值损失、使用权资产减值损失、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
失、合同取得成本减值损失、合同资产减值损失等。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
采用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本办法规范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三条中所指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两项资产金额的差值。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各单位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
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各单
2位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用来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各单位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
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或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资产重组;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六条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的计提
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的计提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损失准备。
3(一)预期信用减值损失确认原则
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
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
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
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1.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
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考虑的信息应包括:
(1)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到期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2)已发生的或预期的金融工具的外部或内部信用评级
(如有)的严重恶化;
4(3)已发生的或预期的债务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
(4)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公司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2.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
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资产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二)信用减值损失准备计提方法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均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
5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1)应收票据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票据外,公司基于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并确定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
项目确定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的依据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应收银行承兑汇票
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票据类型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票据账龄应收商业承兑汇票
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应收账款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并确定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
*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项目确定组合的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依据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应收账款——账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账龄
龄组合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合合并范围内公司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具有较低的信用风
6项目确定组合的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依据
并范围内关联往关联方险,不计提坏账准备;
来组合公司合并范围外关联方,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账龄组合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民爆业务
账龄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下同)5.00
1-2年10.00
2-3年15.00
3-4年20.00
4-5年80.00
5年以上100.00
新能源业务
账龄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下同)5.00
1-2年10.00
2-3年20.00
3-4年30.00
4-5年50.00
5年以上100.00
2.应收款项融资
对于应收款项融资,应当按照资产类别,分别参照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确认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
3.其他应收款
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采用金融资产减值三
7阶段模型,并按照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确认其他
应收款坏账准备。
4.合同资产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
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参照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确认合同资产坏账准备。
5.其他
对于包括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及长期应收款等以预
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量的坏账准备,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计提或转回的预期信用减值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除上述资产外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存货跌价准备
1.计提依据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当存货由于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计提方法
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
8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
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被出售或领用后的价值减少不属于“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应当按照存货跌价准备的转销处理。
(1)可变现净值的确认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
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持有的存货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企业应当将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可变现净值与相对
9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计算相应存货减值的计提或转回金额。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
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确凿证据为基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必须建立在取得的确凿证据的基础上。“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
A.存货成本的确凿证据
存货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及以其他方式取
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以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生产成本账簿记录等作为确凿证据;
B.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
10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A.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
B.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如材料等。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能够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
的存在状况,即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计提依据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2.计提方法
11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三)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计提依据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
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进行检查,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2.计提方法
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投
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四)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1.计提依据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计提方法
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或处置组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净额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持有
12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处置组中商
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公
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不得转回。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计提依据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由于陈旧或者损坏,已经或者计划处置、终止使用,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计提方法
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计提依据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
13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计提方法
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
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计提依据
各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由于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表明其账面价值已超过可
收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计提方法
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八)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参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九)商誉减值准备
1.计提依据
每年年度终了,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合并所形
14成的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2.计提方法
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
其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十)预付账款减值准备
1.计提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证据表明预付款项已经发生了减值,应计提预付款项减值准备。如果经检查预付账款具备其他应收款性质,应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按其他应收款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准备。
2.计提方法
对预付款项进行全面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预付款项减值准备。
15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八条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配合
财务部门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包括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内的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已发生减值,相关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要求提供相关书面证据,合理估计资产的可回收情况和可变现净值,并填报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审批表,经审批后报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程序和权限
(一)公司所属一级单位合计计提的单项资产减值损失
年累计金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一级单位履行内部决策审批后,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财务金融中心备案。
(二)公司所属一级单位合计计提的年累计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后,提交总裁办公会办公会审批。
(三)公司所属各单位计提年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16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后,提交总裁办公会办公会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财务核销,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事实损失是指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
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十三条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
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十四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
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17(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
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
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其他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
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对于单笔金额较小,且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
本的应收款项,应该取得清欠责任部门出具的专项情况说明;
(九)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
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3年以上;
2.提供的有关该笔款项及债务人情况的专项情况说明,
包括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能够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
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
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材料;
183.提供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且无其他责任
主体承担义务的说明;
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
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
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
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务
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
是否向当地工商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十)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
务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
19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
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
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投资损失,需满足以
下要求:
1.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
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根据被投资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确认投资损失;
2.对参股投资(持股比例在50%以下,且非第一大股东)
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资单位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投资协议和被投资单位连续3个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投资损失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被投资单位难以通过破产清算、关闭或被注销、吊销
工商登记等方式确认损失的专项情况说明;
2.取得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
20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成本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委托贷款及债权投资损失准备,比照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认依据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七条存货跌价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持
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
备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并经单位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确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测
结果或技术鉴定证明,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
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
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
21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
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
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五章资产损失的处置程序及权限
第十九条各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至少于每年度终了
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一旦发现资产发生事实损失,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二十条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和程序
1.公司所属一级单位合计资产核销年累计原值金额100
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由所属一级单位履行内部决
22策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财务金融中心备案。
2.公司所属一级单位合计资产核销年累计原值金额100
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应提交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后,提交总裁办公会办公会审批。
3.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后,提交总裁办公会办公会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付和已采取措施;
(4)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金融中心对各单位提供的核销材
料有异议的,可以会同其他部门对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对各项核销的资产采取“账销案存”,加强跟踪管理,对涉及的所有相关资料应当备份保管。
23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核销的应收款项,除债务人死亡、破产等情形外,应积极追索,确保资产损失达最低化。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已核销的存货、固定资产,除已不
具实物形态的以外,应继续承担实物保管责任,及时责成内部责任部门或者委托外部机构,通过出租、转让、拍卖、销毁等经济、效率地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已核销的投资,除被投资单位撤销、破产清算外,应积极谋求股权转让,最大限度的争取投资回收。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在收到已核销资产的后
续处置收入时及时入账,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审计部门配合,不定时地对各核算单位的资产管理责任部门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纠正其不规范损失,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金融中心负责解释。自董
24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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