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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拟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关于子公司拟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是公
司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条件,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子公司拟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向宏卜新平吴粒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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