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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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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物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行胜于言 发表于 2023-10-27 00:00:00 浏览:  6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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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规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
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和临时报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2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或者
未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
募集文件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证券注册申请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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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九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和/或其他发行募集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制成全文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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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全文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二十八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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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经董事会批准
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全文和摘要,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定期报告摘要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如下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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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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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四十二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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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收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本制度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按照第四十二条或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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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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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
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未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
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七)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八)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者其他保证;
(十)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拟作的用途;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二)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三)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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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五十二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四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本制度第五十条所列文件;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及
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
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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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一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四条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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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九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三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1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四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及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除载于
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证券交易所或巨潮资讯网网站。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其主要内容应与在指定
报刊上刊登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章信息披露豁免、暂缓披露
第七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15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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