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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华润双鹤《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23年10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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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华润双鹤《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23年10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张文 发表于 2023-10-27 00:00:00 浏览:  4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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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3年10月2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1第四条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
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
第六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同时依据本制度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逐级上报至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
2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各控股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未能积极配合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未能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年报相关数据及信息,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由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赔偿损失;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公司负责人
出现本制度所追究责任的行为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行为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若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
4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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