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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其诚信状况良好,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很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姚文英
独立董事:栾凌
独立董事:关勇
2023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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