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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特光学: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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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特光学: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10-27 00:00:00 浏览:  3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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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7证券简称:蓝特光学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3年10月26日
*授予数量:443.10万股
*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6日为授予日,以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
3、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林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
044)。
5、2023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5)。
6、2023年10月18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7、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2制性股票;反之,若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10月
26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3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关于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并同意以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3年10月26日为授予日,以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10月26日。
2、授予数量:443.10万股。
3、授予人数:133人。
4、授予价格:8.71元/股。
4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内归属,具体如下: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
归属前发生减持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一个归属期40%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二个归属期30%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三个归属期30%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
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5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本激励计本次获授的限获授限制性序划公告日公姓名国籍职务制性股票数量股票占授予
号司股本总额(万股)总量的比例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姚良中国董事、副总经理22.004.97%0.05%
2吴明中国副总经理20.004.51%0.05%
3章利炳中国副总经理12.002.71%0.03%
4徐梦涟中国董事10.002.26%0.02%
5郑斌杰中国董事会秘书8.001.81%0.02%
6陈骏中国财务总监4.000.90%0.01%
7徐明阳中国核心技术人员3.000.68%0.01%
小计79.0017.83%0.19%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员工(126人)364.1082.17%0.91%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43.10100.00%1.10%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确定2023年10月26日为授予日,以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陈骏先生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陈骏先生于2023年5月30日被聘为公司财务总监,其卖出股票行为发生时尚未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公司尚未筹划本次激励计划。
除上述人员外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以2023年10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9.47元/股(授予日2023年10月26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54%、14.88%、14.67%(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7(二)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产生的相应股份支付费用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股份支付费用总额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4781.41774.512623.381020.56362.96
注:1、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预计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和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此外,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
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上网公告附件(一)《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三)《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8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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