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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思医疗: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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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思医疗: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10-26 00:00:00 浏览:  6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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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十月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录
第一章声明.................................................1
第二章释义.................................................3
第三章基本假设...............................................4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5
第五章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7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7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8
第六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9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9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9
第七章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1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声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思医疗”“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伟思医疗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伟思医疗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伟思医疗提供,伟思医疗
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伟思医疗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
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1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伟思
医疗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章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伟思医疗、上市公司、公司、本公指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本激励计划指票激励计划《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指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问报告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指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限制性股票指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激励对象指(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授予日指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授予价格指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归属指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归属日指日期,必须为交易日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归属条件指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有效期指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自律监管指南》指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指《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指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章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伟思医疗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何益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年5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40)。
四、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5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2)。
五、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章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3年10月25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18.8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862.3867万股的
0.27%
(三)预留授予人数:49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26.5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或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7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获授的限制获授的限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类别性股票数量占预留授予占授予总量(万股)日总股本比的比例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9人)18.8015.05%0.27%
合计18.8015.05%0.27%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8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9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2023年10月25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以
26.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18.80万股限制性股票。
10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章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
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11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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