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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致: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能电力”)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固定资产会计估计
变更的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下属部分电厂与发电相关的生产设备预计总发电量进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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