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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3年10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8.9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120.66万股限制性股票。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焱、韩强、程志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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