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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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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豫,谁争锋 发表于 2023-10-28 00:00:00 浏览:  3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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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2023-08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浙江伟明盛青能源新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盛青”)9.09%的股权,伟明盛青为公司参股公司。伟明盛青规划建设温州锂电池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目前项目建设工作正在顺利开展,因项目投资建设资金需要,公司拟计划为伟明盛青的项目贷款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353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伟明盛青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并授权董事长办理该额度范围内的担保事宜。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经过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伟明盛青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鹏宇
注册资本:1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5月23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四道888号综合办公楼502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专用设备修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伟明盛青9.09%的股权,伟明盛青为公司参股公司。
股权结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伟明盛青54.55%的股权,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伟明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项光明、王素勤、朱善银、朱善玉。伟明盛青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54.55%
2永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8.18%
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9%
4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9.09%
5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9.09%
2、主要财务数据
伟明盛青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22年/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9月/2023年9月30日
项目(经审计)(未经审计)
总资产301196768.281258610553.72
负债总额1644630.89598253151.01
净资产299552137.39660357402.71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447862.61-331134.68
净利润-447862.61-331134.68
3、经查询,伟明盛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以伟明盛青最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并在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伟明盛青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在办理上述担保协议项下相关业务时,本决议均为有效,不再另行出具董事会决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董事会召开日,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2693047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5.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1268174.57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8.61%其中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16398.2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89%)外,其余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等进行全面
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伟明盛青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遵守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伟明盛青为公司持股9.09%的参股公司,本次公司为伟明盛青提供担保,伟明盛青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担保公平,有利于满足其温州锂电池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资金需要,推动其业务发展,并且伟明盛青信用状况、债务偿还能力良好,同时公司有派驻员工担任伟明盛青的董事,在其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方面能够及时给予指导、监督意见,公司将积极跟踪伟明盛青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控制担保风险,因此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伟明盛青的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温州锂电池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的建设资金需要,促进其正常运营,并且伟明盛青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将本次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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