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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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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明明 发表于 2023-10-28 00:00:00 浏览:  8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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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1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二分之一,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2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检查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风险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3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外部审计机构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前7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5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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