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731|回复: 0

东方锆业: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复制链接]

东方锆业: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雪儿白 发表于 2023-11-1 00:00:00 浏览:  7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002167证券简称:东方锆业公告编号:2023-064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3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珠津工业区凯撒工业园珠津一街3
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冯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2285942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265658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23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2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1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25122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4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23094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8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2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8392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7%;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920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67%;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909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29%;反对16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37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932%;反对16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909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29%;反对15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867%;弃权1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37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932%;反对15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482%;弃权1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86%。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8507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1%;反对8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035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53%;反对8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郭佳、林嘉豪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
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7 00:11 , Processed in 0.262806 second(s), 3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