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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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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彼岸花开 发表于 2023-11-2 00:00:00 浏览:  6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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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023号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
18号1幢2层;
隋田力,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杨鑫,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乐美彧,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4号)查明的事实,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1—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披露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2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8.23%)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
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将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公司。该业务由隋田力主导,通过产品拆解、组装,必要时通过贴片补充损耗,最终进入新一轮循环,产品实际未最终销售,无终端运用。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收入的22.32%;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
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收入的53.09%;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针对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应计提减值未计提减值,导致虚增利润总额7580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合—2—计虚增利润总额17924.75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253.14%。上述行为导致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宏达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宏达新材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宏达新材时任董事长杨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宏达新材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
—3—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鑫、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
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杨鑫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宏达新材、隋田力、杨鑫、乐美彧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宏达新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宏达新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1月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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