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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暨债务重组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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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暨债务重组进展的公告

罗女士 发表于 2023-11-4 00:00:00 浏览:  2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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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证券简称:大连重工公告编号:2023-08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暨债务重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对新加坡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系原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更名后企业,以下统称为“华锐国际”)为国际仲裁的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40515973.53美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对仲裁案件涉及的剩余未回收款项(保函保证金)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收到DFA公司重整方案实施中先行支付的部分清偿款项4473480.99美元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但对利润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无法确定,需根据最终确认债权的构成情况、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方能最终确定。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9日,华锐国际就与DURO FELGUERA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简称“DFA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纠纷事宜申请国际仲裁,仲裁地点为新加坡。华锐国际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DFA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人民币122471177.25元并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澳大利亚法律支持的利率向华锐国际支付利息损失;
请求判令DFA公司向华锐国际返还履约保函项下的人民币101053407元;请求判令DFA公司支付华锐国际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费用。
2017年8月21日,华锐国际收到DFA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针对华
锐国际仲裁申请文件的答辩意见以及反请求文件,反请求与本次仲裁一并审理。DFA公司以华锐国际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延期交付产品、质
第1页共4页量缺陷、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及华锐国际未完成的
工作等为由,向华锐国际提出反索赔173391228.89澳元。2019年3月,DFA公司依据其与总承包商三星公司之间的仲裁结果,调整对华锐国际的索赔金额至6869.2万澳元,遂后开庭听证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开始,至2019年4月12日结束。
2019年12月19日,仲裁庭签发了第一部分最终裁决和第二部分最终裁决。根据第一部分最终裁决,针对华锐国际提出的本请求及DFA公司提出的反请求,仲裁庭裁决DFA公司应向华锐国际支付总额为
32898858.18美元的款项。根据第二部分最终裁决,仲裁庭裁决华锐
国际就101053407元人民币的保函争议在中国启动的诉讼行为违反了
供货合同,并要求华锐国际采取必要步骤终止中国诉讼程序。前述国内诉讼程序为华锐国际在申请仲裁前,在中国国内提起的保函止付诉讼,华锐国际已于2019年8月12日取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由于裁决作出后DFA公司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华锐国际采取积极措施,在2020年通过向澳洲法院申请执行、向相关方主张权利等方式进行追索,于2020年6月4日收到部分执行款项18323041.88美元。
在执行追索期间,DFA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依据澳大利亚相关法律进入“自愿管理程序”,系澳洲法律体系项下的破产前置程序,暂由KordaMentha(以下简称“KM公司”)接管DFA公司。
2020年8月14日,仲裁庭签发了第三部分最终裁决。根据第三部
分最终裁决,针对仲裁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仲裁庭裁决DFA公司应向华锐国际支付总额为7617115.35美元的款项其中仲裁费用为
5027895.07美元,资金占用利息为2589220.28美元。另外,华锐国
际有权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案》要求DFA公司支付相应利息。
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0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2 页 共 4 页审议通过了《关于国贸公司与DFA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及债务重组事宜的议案》。为降低国际仲裁执行款项回收风险,减少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最大化维护公司利益,华锐国际同意对DFA公司的《Deedof company arrangement》,即“公司重整方案”。华锐国际在放弃对DFA公司500万澳元债权后,按照剩余债权金额参与分配DFA公司可供分配的资产,并在分配完成后放弃对DFA公司剩余债权的追索。
有关本次仲裁的具体内容及前期进展等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分别于2017年8月23日、2017年11月14日、2018年1月31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6月6日、2020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51、2017-
058、2018-006、2019-072、2020-043、2020-051),以及于2020年10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及债务重组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3日,华锐国际收到DFA公司重整方案实施中先行支
付的部分清偿款4473480.99美元。
根据华锐国际代理本案的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介绍,由于DFA公司向其债务人追索的款项尚未全部到位,DFA公司各债权人申报的总债权金额也未全部完成确认,因此DFA公司可供分配的资金以及总债务规模均未最终确定。根据债权人的要求,DFA公司此次系向债权人先行支付部分清偿款,待DFA公司向其债务人追索的资金到位后,再按照一定的清偿比例向华锐国际等债权人清偿剩余款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为6120.93万
第3页共4页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0.92%,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
2205.33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3915.60万元。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新加坡国际仲裁庭最终仲裁裁决作出后,华锐国际积极主张公司合法权益,与KM公司交涉并争取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的确认,努力增加债权获确认的总金额,截至目前,华锐国际尚未收到债权确认文件。同时,华锐国际就本次仲裁事项涉及的项目购买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并因与DFA公司之间的仲裁事项获得了保险公司的部分赔偿,保险公司享有对相关仲裁费、律师费的代位求偿权。
公司已对仲裁案件涉及的剩余未回收款项(保函保证金)全额计
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收到的部分清偿款项4473480.99美元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但具体金额目前无法确定,需根据KM公司最终确认华锐国际债权的构成情况、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方能最终确定。
在本次仲裁事项的执行阶段,华锐国际将继续积极主张公司合法权益,争取获得最大化的清偿结果,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银行回单特此公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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