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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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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花自飘零水自流 发表于 2023-10-31 00:00:00 浏览:  71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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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证券简称:联创电子公告编号:2023—094
债券代码:128101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49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660.06万份,占截至2023年10月27日公司总股本的0.62%。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为18.42元/份(调整后),行权模式采用集中行权。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括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4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8.78万股,占截至2023年10月27日公司总股本的0.30%。
3、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除限售,届时
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创电子”)于2023年
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1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 2022 年 9 月 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 OA 系统进行公示,并于 2022 年 9 月
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2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
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3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关于满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第一个等待期/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自授权日/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权
日/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解除限售所获总量30%。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0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11月9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11月11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10月9日届满。
(二)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4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件。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情形,满足行权/解除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限售条件。
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2022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
第一个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
行权期/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
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2022年归属于股解除限所(特殊普通合伙)于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售期2023年4月21日出具的
165%。
大华审字[2023]首次授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0第二个【001872】号《联创电予的股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
行权期/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票期权/低于12亿元人民币,或2023年归属于解除限审计报告》,公司2022限制性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售期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股票260%。
为109.35亿元,车载光
2024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40
第三个学营业收入为7.67亿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
行权期/元,满足行权/解除限低于18亿元人民币,或2024年归属于解除限售条件。
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幅度不低于售期
350%。
注:1、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2、上述“车载光学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车载光学”的营业收入。
3、上述“归属于股东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
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
核认定: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1、349名激励对象(其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可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中,348名激励对象获评价结果优良合格不合格授股票期权,344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行权/可解除限售
100%80%0%票)2022年度考核结果
系数优良,满足解锁条件,可行权/解锁当年计划
个人当年可行权/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可解
行权/解锁额度的
除限售额度×行权/可解除限售系数
100%。
2、1名激励对象2022年
度考核结果合格,可行权/解锁当年计划行权
/解锁额度的80%。
3、1名激励对象2022年
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激励对象不得行权/解
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除上述激励对象外,
首次授予的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综上,公司将注销前述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
36.54万份,回购注销
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17.82万股。
综上所述,经董事会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行权/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行权/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49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60.06万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4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8.78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期/
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6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及董事会对期权
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1、首次授予权益的有关调整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权益包括79.00万份股票期权和55.45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05人调整为374人;首次授予的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由3594.00万份调
整为3459.55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396.00万份调整为
2317.00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98.00万股调整为1142.55万股。
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仍为104.00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仍为
52.0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20%。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拟授予权益将作废处理。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陆繁荣先生之关
联人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陆繁荣先生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
综上所述,公司实际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70名激励对象授予1142.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2元/股;实际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73名激励对象授予2317.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43元/股。
2、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有关权益价格
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
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7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本激励
计划涉及的有关权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42元/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1元/股。调整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网站、公告等公示情况一致,未有其他调整。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2)行权数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349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660.06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2%,具体数据如下:
获授的股第一期可本次可行权尚未符合行占公司票期权数行权的数数量占已获姓名职务权条件的数总股本量(万量(万授期权的比量(万份)的比例份)份)例
董事、常务
陆繁荣50.0015.0035.0030.00%0.01%副总裁
董事、高级
罗顺根40.0012.0028.0030.00%0.01%副总裁
董事、高级
饶威48.0014.4033.6030.00%0.01%副总裁
胡丽华董事38.0011.4026.6030.00%0.01%
胡君剑副总裁38.0011.4026.6030.00%0.01%
汪涛副总裁38.0011.4026.6030.00%0.01%
李亮副总裁38.0011.4026.6030.00%0.01%
王卓副总裁38.0011.4026.6030.00%0.01%
周满珍财务总监38.0011.4026.6030.00%0.01%
卢国清董事会秘书38.0011.4026.6030.00%0.01%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
1797.00538.861257.9029.99%0.50%
术/业务人员
8(共339人)合计(共349人)2201.00660.061540.7029.99%0.62%
注:
1、上述“公司总股本”为公司截至2023年10月27日的总股本1068860425股,下同。
2、胡丽华女士于2023年2月15日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上表不含2022年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及已离职或退休的合计11名激励对象。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行权价格:18.42元/股(调整后)
(4)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
(5)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a.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b.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d.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本次行权方式为集中行权。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共34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8.7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具体数据如下:
本次可解继续锁定本次可解除限获授的限制占公司除限售的的限制性售数量占已获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总股本
数量(万股票数量授限制性股票(万股)的比例股)(万股)的比例
董事、常
陆繁荣25.000.0025.000.00%0.00%务副总裁
董事、高
罗顺根20.006.0014.0030.00%0.01%级副总裁
9董事、高
饶威24.007.2016.8030.00%0.01%级副总裁
胡丽华董事19.005.7013.3030.00%0.01%
胡君剑副总裁19.005.7013.3030.00%0.01%
汪涛副总裁19.005.7013.3030.00%0.01%
李亮副总裁19.005.7013.3030.00%0.01%
王卓副总裁19.005.7013.3030.00%0.01%
周满珍财务总监19.005.7013.3030.00%0.01%董事会秘
卢国清19.005.7013.3030.00%0.01%书
核心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886.00265.68620.2029.99%0.25%(共336人)合计(共346人)1088.00318.78769.1029.30%0.30%
注:
1、胡丽华女士于2023年2月15日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陆繁荣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为暂缓授予部分,暂缓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本次暂不解除限售。
3、上表不含2022年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及已离职或退休的合计11名激励对象。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及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660.06万份全部行权,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不存在重大影响,具
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
10况:
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已达成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目标,349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34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34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660.06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34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318.7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九、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可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349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及345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和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
限售、首次授予权益的有关调整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
11股票期权的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和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和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等待期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
限售期已届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行权与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行权的股票期权与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首次授予权益的有关调整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联创电子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
12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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