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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
期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律师声明...............................................3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5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7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8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10
五、结论性意见..............................................11
1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指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指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指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激励对象指
员、核心技术人员、生产技术(业务)骨干人员首次授予指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指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指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稿)》(草案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中国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第一
本法律意见书指
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第一
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3)第124号
致: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
1.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3法律意见书
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信达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第二
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事
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5.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4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1.2021年9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1年9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肯定性意见,同意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1年9月1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1年9月18日,公司公布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5.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1年9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肯
定性意见,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7.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8.2021年9月25日,公司公布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法律意见书
9.2021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10.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1.2021年11月1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肯定性意见,同意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12.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3.2022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4.2022年10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预留权益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2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6.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法律意见书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和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主要内容为:以截至2023年5月25日公司总股本3044557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7450653.70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121782294股;不送红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授予价格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情况下的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示,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
7法律意见书
(73.644-0.55)÷(1+0.4)=52.21元/股。(三)授予数量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数量=189.8×(1+0.4)=265.72万股;
预留授予数量=29.9×(1+0.4)=41.86万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日,因此首次
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等待期已届满,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
8法律意见书
2023年10月31日;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等待期即将届满,首次授予第二个
归属期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1日,因此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等待期已届满,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为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
(二)本次归属满足归属条件的情况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文件及公司的说明,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
期、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归属条件符合归属条件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属任职期限要求。
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及
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2022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1202178945.26元,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2804179482.94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元,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4640845431.09元。
9法律意见书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定比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2020年增长133.26%;公司
注:本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2022年营业收入定比2020年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增长286.0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符合归属条件。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50名激励对象其第一个归属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期及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考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核均为 S/ A,个人层面归属比励对象的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例为100%。
核结果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37名激励对象其第一个归属期
考核评级 S A B C D 个人层面考核均为 S/ A,个人个人层面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100%80%50%0%
归属比例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含
11名已离职及2名已被选举为
若归属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公司监事的员工,作废上述人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员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已经公司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次归属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文件及公司的说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150
名激励对象可归属12.0113万股、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12.0113万股;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37名激励对象可归属4.1860万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
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文件及公司的说明,经
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离职及被选举为监事
10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已离职,首次授予1名激励对象被选为公司监事,上述人员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494万股予以作废。
本次作废后,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8人调整为150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5.72万股调整为240.226万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即将届满,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归属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将于2023年10月31日届满,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12.0113万股(不含上述离职、被选举为监事人员的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将上述37.5053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调整、归属及作废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
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
的原因和数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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