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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
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
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第六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财务部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二)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部门职责: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制定年度金融衍生
品交易管理方案草案;
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
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4.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
授信额度;
5.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6.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7.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8.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证券投资部: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计划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
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操作方案;
(二)财务总监审核计划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三)计划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咨询报价;
(四)根据金融机构报价填制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单并履行审批程序,审批单
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五)计划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
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计划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七)计划财务部应定期出具金融衍生品业务报表,并报送财务总监及审计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基础资产类型、金额、期限、盈亏情况等;(八)计划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
(九)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信息隔离与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计划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二十一条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
(二)存在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及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等。
当触发以上事件时,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投资部或董事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
案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二十五条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5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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