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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时体现了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基类
黄益建陈林荣张怀雷
223年/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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