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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谷: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方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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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谷: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方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3-11-4 00:00:00 浏览:  5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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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3-125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方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业绩承诺补偿方广州盛妆医疗美容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
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广州盛妆医疗美容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3月,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向你公司收
购了浙江连天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连天美)55%股权。你公司承诺,浙江连天美2021年及2022年两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5700万元,若浙江连天美未达到业绩承诺,将按相关约定对奥园美谷进行业绩补偿。
根据年审机构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浙江连天美2021年和2022年合计实现扣非净利润14773.17万元,较《业绩补偿协议》中的承诺的扣非净利润低926.83万元。浙江连天美2021年及2022年两年合计业绩未达标,但截至2023年9月,奥园美谷仅收到你公司业绩补偿款301.28万元,你公司未完成业绩补偿承诺。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业绩承诺相关事项,正积极采取措施向相关方追讨业绩承诺补偿款,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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