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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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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鲁宾花 发表于 2023-10-31 00:00:00 浏览:  6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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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 A 公告编号:2023-056
证券代码:200725 证券简称:京东方 B 公告编号:2023-056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
10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身故、退休,根据《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21名激励对象共计5349564股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1于核实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并通过公司网站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0]7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0年11月17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5、2020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2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监事会对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7、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对股
2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8、2021年9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0、2022年9月15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3年3月3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12、2023年5月5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38月2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方案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0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21日,向793名激励对象授予321813800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辞职、退休而离职、因其他原因身故,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赵铮骁等2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身故、退休,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5349564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未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比例为2.67%,占总股本比例为0.01%。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
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
4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不作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P0-V=2.41-0.061=2.349 元/股。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349元/股。
三、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349564股,按照截至2023年9月
30日公司股本结构进行测算,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增减变动本次变动后项目数量(股)持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2043087910.54%-53495641989592270.52%
无限售条件股份3795356988799.46%03795356988799.48%
其中:A股 37260685760 97.65% 0 37260685760 97.66%
B股 692884127 1.82% 0 692884127 1.82%
股份总数38157878678100%-534956438152529114100%
注:上表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合计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部分授予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身故、退休,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349564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5六、监事会核查意见经核查,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身故、退休,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349564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合法有效。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第十届监事会关于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意见;
5、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6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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