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696|回复: 0

滨海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

[复制链接]

滨海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3-10-31 00:00:00 浏览:  6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
和决策程序,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应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
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1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同时可以设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责。
第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在董事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公司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候选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将该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天送交董事会。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
2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随时免去其董事职务:
(一)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者;
(二)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三)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者;
(五)董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者。
第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专业培
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后,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资本市场部,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本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
和退职补偿)都将由股东大会全权决定。
股东大会在批准每一董事的报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所在的行业状况、该董事的个人能力以及他对公司的贡献。
第三章董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4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了解、听取公司运营汇报,并提出有利于公司规范管理的意见;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代表公司对公司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七)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提名公司控股、参股企业主要代表人选。
(八)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5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6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五)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本规则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且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三)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办理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使得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五)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六)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
7大会的文件;
(七)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十)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应遵守的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十一)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发表的应当予以披露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十三)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四)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或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议决定解聘。董事
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同时董事会应当按前列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
8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不含会议当日)以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
式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和监事,通知中应列明需要讨论的具体事项。
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董事代为履行职务;若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则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认为必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监事会、总经理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
9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四十条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六章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本人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高管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投票表决;如董事会会议以
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如董事会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交换意见或将意见传递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的董事应该在会议决议上签署并将签署后的决议文
10本通过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至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重大投资事项、贷款与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做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做出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除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议案以普通决议进行表决。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做出:
(一)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做出的应由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做出。
第五十条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意见,董事长可以提请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做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11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一)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二)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班子成员;
(三)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
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董事会可以要求经理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章董事会对外投资、处置资产的权限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3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九章回避制度
第五十七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
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五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投票表决人数的情况下,进
行审议表决,做出决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未计入投票表决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14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17 11:34 , Processed in 0.307135 second(s), 31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