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78|回复: 0

宜安科技:宜安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复制链接]

宜安科技:宜安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3-11-1 00:00:00 浏览:  4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300328证券简称:宜安科技公告编号:2023-078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15至15:00。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22826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3.062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
22757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6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69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名,代表股份259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6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守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下述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87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7%;反对3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680%;反对3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3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三、法律意见书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4-30 22:57 , Processed in 0.137537 second(s), 2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