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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42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8971601000
名 称 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石朝欣、孙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3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石朝欣、孙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33号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石朝欣、孙红玉:
经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在对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藏药)2022年年度报告执行审计工作时,未能识别出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共计1.11亿元的关联交易业务,导致奇正藏药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报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签字会计师石朝欣、孙红玉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勤万信及签字会计师石朝欣、孙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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