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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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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唐智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久遇 发表于 2023-10-30 00:00:00 浏览:  3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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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或者以上且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通过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内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内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内审监察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
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临时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条内审监察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定期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对委员会成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通过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并负责
组织、领导投资评审小组的具体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由组长指定或邀请。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对公司须报董事会审批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不需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定期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限制。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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