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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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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绝版女王° 发表于 2023-11-3 00:00:00 浏览:  66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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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42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8973565000         
  名        称 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立武、樊昌源、李建雄、张胜海、吴劼、颜学升、孙明非、张映辉、石创基、伏俊敏、孙颖、刘慧、方强: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6年至2017年,部分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二是2016年至今的各期财务报表中相关资产及应付账款披露不准确;三是并购标的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周立武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樊昌源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张胜海、吴劼、颜学升分别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映辉、石创基、伏俊敏分别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慧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建雄、总经理孙明非、财务总监孙颖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方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周立武、樊昌源、李建雄、张胜海、吴劼、颜学升、孙明非、张映辉、石创基、伏俊敏、孙颖、刘慧、方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0月30日                              【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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