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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变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
关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祝祥军孙新卫周辉2023年11月2日(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祝祥军孙新卫周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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