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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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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股海轻舟 发表于 2023-10-31 00:00:00 浏览:  64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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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
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19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
148号《关于同意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78.9598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1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8262.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3462.15万元。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1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号第ZF1014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单位:万元
调整前募集资金调整后募集资金拟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资额投资额
1新建智能切割设备生产线项目200001500010000.00智能装备产业化基地(研发中
220800208005500.00
心)建设项目
3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620062003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500050004962.15
合计520004700023462.15
根据公司2022年11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及缩减投资总规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募投项目之一的“智能装备产业化基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总投资从20800万元缩减到6550万元,缩减后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5500万元保持不变。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更加符合募投项目实际使用需要,公司决定新增全资子公司爱科科技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类型变更内容变更前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主体
变更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科科技亚洲有限公司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上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通过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增资或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开立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2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爱科科技亚洲有限公司(IECHO Asia Limited)成立时间2023年06月30日注册资本600000港元香港湾仔骆克道 89 号湾仔中汇大厦 4 楼 401 室(Room401 4/F. Wanchai注册地Central Building 89 Lockhart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股东情况公司持股比例100%主要业务公司境外经营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之一“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3效益。程序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内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对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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