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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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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股票代码 发表于 2023-11-7 00:00:00 浏览:  3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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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三)截至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拟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和外籍员工,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此页无正文,以下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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