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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54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9403039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谢维、张大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34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谢维、张大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34号))
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谢维、张大军:
经查,你所在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或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执行函证程序。你所在函证程序实施计划中,未明确函证样本的选择方法和标准。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部分金额较大、账龄较长的项目未纳入函证范围,函证样本选取不合理。个别函证未获取被询证方准确信息导致询证函未发出,未对询证函保持有效控制。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期初余额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荣盛发展本年信用减值损失与上年相差较大,你所系首次执行荣盛发展的审计业务,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是否包含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二是未对部分金额较大的期初其他应收账款项目实施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19年修订)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会计估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其他应收款、存货审计程序时,存在对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谢维、张大军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谢维、张大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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