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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科化学_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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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科化学_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安静 发表于 2023-11-7 00:00:00 浏览:  7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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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3〕020147号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年产 20 万吨 ACM及 20万吨橡胶胶片项目(以下简称 ACM及胶片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5亿元,请发行人结合在混炼胶胶片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投入、产品配方、产品性能标准和稳定性等方面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竞争优劣势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混炼胶胶片的产能情况,下游应用领域客户对送样产品的反馈情况,尚无意向性合同或相关战略合作协议的原因,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在不同产品间的分布情况,混炼胶胶片是否属于新产品,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要求,是否存在产能消化的风险,相关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年11月7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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