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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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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3-11-14 00:00:00 浏览:  2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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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公告:2023-082
证券代码:002254股票简称:泰和新材公告编号:2023-082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1月13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3年11月13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7985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4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5209975股,占公司有
1决议公告:2023-082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6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775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86%。
8、全体董事及监事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股份总数由862934983股增加至864044983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62934983元变更为人民币864044983元,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293.4983万元。86404.4983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86293.498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86404.498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变
更登记、备案等全部事宜。
表决情况为:同意307955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01%;反对3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2决议公告:2023-082
2、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度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吨高性能芳纶纸基材料产业化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1051.19万元(含利息收入,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表决情况为:同意307963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7%;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64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54%;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4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 2023年 11 月 14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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