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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之2023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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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之2023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隔壁小王 发表于 2023-11-15 00:00:00 浏览:  5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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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3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原”或“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股份”或“上市公司”或“公司”)之收购人财务顾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自同方股份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即从2023年9月2日至相关股权完成过户后的12个月止)。
2023年10月28日,同方股份披露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通过日常沟通,结合同方股份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之2023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其中,本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20日。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根据《收购报告书》及同方股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收购前,中核资本持有同方股份1008817542股股份,占同方股份总股本的30.11%,系同方股份控股股东。中核资本的控股股东为中核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无偿划转后,中核资本不再持有同方股份的股份,中国宝原将持有同方股份1008817542股股份,占同方股份总股本的30.11%,成为同方股份控股股东。中国宝原的控股股东为中核集团,同方股份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如上所述,中核资本、中国宝原的控股股东均为中核集团,本次收购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1、2023年8月25日,同方股份披露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3);
2、2023年8月31日,同方股份披露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023年9月2日,同方股份披露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2023年10月21日,同方股份披露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2)。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2023年10月21日,同方股份披露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2),根据中国宝原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无偿划转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工商变更后,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由中核资本经营变更为中国宝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截至本意见出具日,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至此,本次无偿划转已完成。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中国宝原作为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中国宝原作为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已就规范关联交易的安排出具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非必要的关联交易;
2、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由此给上市公司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减少、避免及解决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事宜,收购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中国宝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2、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附属公司”)从事业务的过程中,涉及争议解决等对业务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应当保持中立地位,保证各附属公司能够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参与市场竞争;
3、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附属公司将积极避免与上市公司
新增同业竞争业务,不以全资或控股方式参与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济活动;
4、本公司承诺不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由此给上市公司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
根据《收购报告书》,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收购人已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若违反承诺函内容,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中国宝原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四、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同方股份主营业务或者对同方股份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收购人因业务发展和公司战略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中国宝原没有向上市公司提议对主营业务进行调整。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没有策划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涉及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中国宝原没有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不存在变动,中国宝原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改变的计划或建议,且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中国宝原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员工聘用计划重大变动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中国宝原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中国宝原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意见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中国宝原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五、提供担保或借款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未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中国宝原依法履行了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发现中国宝原作为同方股份的控股股东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未发现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宝原投资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之2023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艺彬李婉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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