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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达: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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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达: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牛气 发表于 2023-11-14 00:00:00 浏览:  3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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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65证券简称:高伟达公告编号:2023-061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至2023年11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15
层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程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9380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9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8988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1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9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9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9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77%。
公司董事长于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余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
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37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
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27%;
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37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
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27%;
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37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
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327%;
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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