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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制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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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制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久遇 发表于 2023-11-16 00:00:00 浏览:  7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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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0证券简称:信邦制药公告编号:2023-049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
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安吉女士
4、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下午14:40
5、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83号科开1
号苑15楼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9日
7、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881207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772%。具体为: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834788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65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46418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4114%。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46418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114%。具体为: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
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46418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1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一)《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4421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871%;反对3587648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129%;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464180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提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39945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285%;反对3672124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71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37970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999%;反对84481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99%;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提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39945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285%;反对367212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715%;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同意37970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999%;反对8448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001%;弃权0股。
本提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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