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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重整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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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重整计划的公告

独归 发表于 2023-11-17 00:00:00 浏览:  6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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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78证券简称:华昌达公告编号:2023—042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或“公司”)
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以下简称“石河子德梅柯管理人”)转达的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十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03破8号之四),裁定批准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整计划;终止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整程序。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德梅柯”)重整计划的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重整事项概述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收到十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03破申4号)、《决定书》((2022)鄂03破申4号),裁定受理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石河子德梅柯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黄潜。
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石河子德梅柯进行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公司收到石河子德梅柯管理人转达的由十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鄂03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2年11月7日起对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重整。
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石河子德梅柯管理人转达的由十堰中院送达的
《民事裁定书》((2022)鄂03破8号之四),裁定批准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整计划;终止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依据《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表决的方案》之规定由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
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书面表决,经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审议、表决,各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11月8日,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向十堰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十堰中院作出(2022)鄂03破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整计划;
二、终止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石河子德梅柯重整计划的执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石河子德梅柯重整计划的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
人状态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2)鄂03破8号之四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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