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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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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久遇 发表于 2023-11-18 00:00:00 浏览:  4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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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91股票简称:长青股份公告编号:2023-02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11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1002号(长青国际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国权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5人,代表股份329587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7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3人,代表股份82792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7453%。
公司六名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独立董事骆广生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东17人,代表股份
292728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063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36858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742%。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9587085股,同意324266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7%;反对5320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9587085股,同意324266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7%;反对5320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9587085股,同意324266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7%;反对5320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9587085股,同意324266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7%;反对5320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9587085股,同意3242666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57%;反对5320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梅彦、俞凯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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