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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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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小韭菜 发表于 2023-11-18 00:00:00 浏览:  5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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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条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所需的信息收集和
文件起草等工作,以及筹备委员会会议;工作小组同时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小组对提名委员会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1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2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会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条例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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