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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Y视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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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Y视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chen 发表于 2023-11-21 00:00:00 浏览:  5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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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
职责是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1第八条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2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应协调内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3(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3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邀请外部专家、顾
问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4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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