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703|回复: 0

电科院: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复制链接]

电科院: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静 发表于 2023-11-22 00:00:00 浏览:  7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300215证券简称:电科院公告编号:2023-081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下午14:30在公司318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周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
22日(周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80548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850%。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6972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4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28%。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01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054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054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48054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9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张晓庆、耿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8 17:37 , Processed in 0.134440 second(s), 2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