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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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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稳稳的 发表于 2023-11-22 00:00:00 浏览:  6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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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保荐机构”)
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06号)
同意注册,东方通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6024096 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0779267.9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9220724.0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3年6月2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17号)。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上述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Tong 系列中间件产品卓越能力
1127351.05105775.05
提升项目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可持续
284643.3561147.02
运营安全产品开发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50000.00
合计261994.40216922.07
注: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0779267.93元,实际可投入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9220724.07元。
三、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6829号)。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名称发行费用金额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拟置换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27735848.97754716.98754716.98
2审计验资费用1443396.231443396.231443396.23
3律师费1415094.331415094.331415094.33
4信息披露费用184928.40184928.40184928.40
合计30779267.933798135.943798135.94
注:上述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综上,截至2023年7月13日,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3798135.94元(不含税)。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四、本次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3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798135.94元(不含税)。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23年11月22日出具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3]0016829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方通截止2023年7月1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损害股东利益,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德平王璐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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