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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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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11-24 00:00:00 浏览:  6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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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孚能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经就孚能科技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于2021年6月16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及于2022年11月7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孚能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认定
该等事件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
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孚能科技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1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1年6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1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的议案》。
(四)2021年6月17日,公司公告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13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六)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69人调整为555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
4283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962万股保持不变。同时,公司董事
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监事会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8月27日。
(七)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7月
22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4.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44.5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尚有276.50万股未授出,预留权益失效。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22日,监事会认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八)2022年11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条件
1、归属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25%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25%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归属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25%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四个归属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25%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3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归属期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4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归属的条件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2021年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2年营业收入达到70亿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归属期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140亿元
第四个归属期2024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亿元
第一个归属期2022年营业收入达到70亿元在2022年授予的预留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2023年营业收入达到140亿元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归属期2024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考核评级 S A B C F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100%100%80%50%0%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由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个人绩效分为“S”、“A”、“B”、“C”、“F”五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所属类别,按比例确定其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0594
号《审计报告》及大华内字[2023]00008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涉及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公司确认,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涉及的406名激励对象均在公司任职12个月以上,符合本次归属的任职期限要求。
(4)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0594
号《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5.88亿元,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为100%。
(5)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5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3962.00万股。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5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等原因不符合归属条件,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04人,其中,333名激励对象2022年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S”或“A”,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100%;62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B”,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80%;9 名激励对象 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C”,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50%;无激励对象 2022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F”。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3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44.50万股。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人,2名激励对象 2022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C”,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50%;无激励对象 2022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F”。
上述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406名激励对象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6635195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内共37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
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856319股;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5000股。
同时,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33名激励对象 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S”或“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100%;
有 62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80%;有 9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系
数为 50%,无激励对象 2022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F”,应当作废上述激励对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象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364950股;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50%,无激励对象 2022 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F”,应当作废上述激励对象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因此,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6269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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