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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孚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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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孚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11-24 00:00:00 浏览:  6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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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文件后,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
属条件的406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635195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第1页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魏飞、汤一诺、傅穹、王纪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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