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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磁体: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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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磁体: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独家 发表于 2023-11-24 00:00:00 浏览:  5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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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设立的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2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有紧急事项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
3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
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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