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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惠技术: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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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惠技术: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易碎品 发表于 2023-11-23 00:00:00 浏览:  5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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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公司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
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任何人无权以公
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8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8(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8(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七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
度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制度实行。
第二十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节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
4/8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必需交由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审阅。
第二十三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做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
司常年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及时将担保事宜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8(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
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董事会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或者公共媒体出现关于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应当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的核查结果,应当包含相关担保行为是否履行了审议程序、披露义务,担保合同或文件是否已加盖公司印章,以及印章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等。
董事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核查义务的,可以采用查询本公司及子公司征信报告、担保登记记录,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查证等方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查证,及时回复,并保证所提供信息或者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
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财务部对可能出现的以下风险,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
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作为新的
6/8对外担保,报送董事会秘书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三)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审议。
(四)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其报告董事会。
(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资金管理部
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担保事项出现纠纷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公司派员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8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子公司对于在其权限
范围内作出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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