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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是基于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洪芳、刘木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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