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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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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3-11-28 00:00:00 浏览:  5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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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9证券简称:鸿博股份公告编号:2023-11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7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9:15至2023年11月27日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
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102064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1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8765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82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441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1441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1441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9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赵浩律师、高亚玲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1.00《关于英博数科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199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2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74%;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48%;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16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6%;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3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43%;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7%;弃权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199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35%;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赵浩律师、高亚玲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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